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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27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16 日

法官陳秋如

聲 請人即

債務人
陳嬿竹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聲請人之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
  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
  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
  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
  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
  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
  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
  即110年12月5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
  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 
㈣提出110年12月5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㈤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㈥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
  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
  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
  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
  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
  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
  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
  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
  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
  表。
㈧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
  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㈨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㈩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依聯徵中心信用報告,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為有
  以土地及建物為擔保之債權,惟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
  產查詢清單載查無財產,請說明係以何土地及建物為擔保,設
  定抵押時是否為聲請人所有,如是,現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係
  於何時處分上開不動產,或債權人係於何時實行抵押權,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
請說明各債權人之債權是否為有擔保或優先權,及前項權利行
  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債權人清冊上均未勾選)。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本件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薪資所得為每月約19,000元,本
  件聲請時所附切結書則載每月薪資為16,000元,究以何為準?
  若每月薪資為16,000元,則已低於每月最低生活費,應說明如
  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以上開入不敷出之
  情況,如何確保得履行更生方案。又聲請人以其年齡何以無法
  取得110至113年度之最低基本工資?請提出聲請人因故無法領
  得最低基本工資之相關證明。
陳報本件代理人有無特別代理權限(委任狀未勾選)。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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