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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02 日
  • 法官
    陳秋如

  • 當事人
    吳昱霆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昱霆 代 理 人 林堯順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 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   日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㈡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吳○霖等四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1 10年度及111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除外 )、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未註明應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下同)。 ㈢提出新申請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明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每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0年12月11日起,下同)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 (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說明有無從事其他兼職工作?如現仍無工作,應說明依聲請人所提之醫療診斷證明書,聲請人於111年6月14日因左足踝外側副韌帶撕裂進行韌帶重建手術,需休養18個月(至112年12月14日),現應已復原,仍無工作之原因為何?並應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㈤陳報聲請人因上開職業傷害,原僱主依法予以補償金額為何?聲 請人領得勞工保險理賠為何?領得其他傷害險之理賠為何?並 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㈥陳報聲請人於112年8月經原僱主解僱,領得資遣費之金額為何;112年8月失業後有無請領失業給付,如有,金額為何?上開 陳報事項均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㈦陳報聲請人所具之證照、職業駕駛執照,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㈧提出110年12月11日起迄今,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 吳○霖等四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吳○霖等四人是否有領取 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吳○霖等四人名 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並陳報聲請人是否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 險單是否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吳○霖等四人是否有為外 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 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吳○霖等四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 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該公司申請),暨自更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及受扶養人吳○瑾、吳○樑、吳○霖等四人,如有上開以外 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於本件前置調解程序中陳報對聲請人無債權存在,使用電池服務所洐生之違約金屬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業務等語。聲請人應逕向該公司查詢後,再陳報債務金額,並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聲請人前於110年11月29日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 調解,嗣於111年1月25日與債權人(不包括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睿能創意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調解(本院110年度消債 調字第109號),係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協商成立及毀諾 時聲請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㈨項之補助)、毀諾之具體原因,並提出與前開說明相關證明。 承上,聲請人既已於111年1月25日與債權人成立上開調解,約定自111年3月起,每月1期,分期180期還款,合計476,650元 ;是應說明: ⒈於000年0月間購得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緣由及必要性、購入價格、資金來源、現該車輛現為何人所使用。 ⒉於111年1月25日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擔保債權金額9萬元,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見動 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之緣由及必要性,現該車輛現為何人所使用。 ⒊於111年2月25日以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設定動產擔保抵押,擔保債權金額140萬元,向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貸款(見 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之緣由及必要性,該車輛現為何人所有(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無該車資料)、轉手之價格為何。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擔保不再毀諾。 應詳細閱讀上揭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載補正,所提資料應依序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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