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9 日
- 當事人齊柏維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齊柏維 代 理 人 王銘助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有不能清償債務情事,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聲請前置協商不成立,伊又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消債條例第3條定有明文 。消費者與他人間債之關係之發生,係依契約自由原則及相互間之信賴為基礎,此為社會經濟活動得以維繫及發展之重要支柱,債務人經濟窘迫,固不應任其自生自滅,債權人一方之利益亦不能摒棄不顧。而判斷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宜綜衡債務人全部收支、信用及財產狀況,評估其客觀資產是否大於負債,是否因負擔債務而不能維持最基本之生活條件,以及債權人如利用一般程序追償,是否會使其陷於無法重建經濟生活之困境等。如債務人可於相當之期間內以己力清償債務,應無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情形,尚無藉助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 三、經查: ㈠關於聲請人清償能力:聲請人目前任職於南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南俊公司),薪資約新臺幣(下同)31,000元至34,000元,有薪資明細單在卷可憑,堪認為真。 ㈡關於聲請人必要生活費用:聲請人以衛福部公告臺灣省最低生活費1.2倍17,076元計算,加計扶養1名未成年子女每月共8,538元,惟本院認聲請人之女110年次,目前年僅3歲,其 扶養費用與配偶分攤後應以每月4,000元計算為合理,則聲 請人每月必要支出約為21,000元。 ㈢聲請人目前債務:聲請人僅有3名債權人,分別為合迪股份有 限公司、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喬美國際網路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陳報債權金額合計680,730元(見債權人清 冊),則以聲請人每月所餘10,000元(計算式:31,000元-21,000元=10,000元)逐年清償,僅須5.6年(計算式:680,73 0元÷10,000元÷12≒5.6)即能清償,何況聲請人為民國85年次 ,距法定退休年齡65歲,一般可預期約尚有37年之職業生涯,應能逐期償還所欠債務。再者,聲請人名下有一部汽車,應仍有殘餘價值,如將債務與財產相抵,實際上聲請人所負債務應較聲請人所陳報之金額更低,從而,聲請人並無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之虞,無藉助更生程序清理債務之必要性,應可認定。 四、綜上所述,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0 日書 記 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