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務 人 劉俊成
- 代理人
-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中心信用 報告)。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2月1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 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 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㈤說明本件聲請時陳報每月薪資所得3萬元,何以勞保投保薪資 為43,900元,何者陳報為不實(依113年4月8日前置調解之筆 錄註記所載:聲請人願月付2萬元攤還債務,以此計算聲請人 每月薪資所得應至少有37,076元以上(計算式:2萬元+17,076 元=37,076元))。 ㈥113年2月聲請前置調解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聲請 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除最低生活費17,076元外,尚有中租車貸 12,735元、裕融車貸8,490元,薪資所得則列4萬元;同年4月 為本件聲請時,必要支出已剔除中租車貸、裕融車貸,惟薪資 所得亦「下調」為3萬元,因此應詳予說明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平均每月薪資金額究為何,及何以短短2月內,即有巨大之 落差(計算式:4萬元×24月=96萬元;3萬元×24月=72萬元,相 差24萬元)。 ㈦提出俊成水電行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處所外觀照片,及聲 請更生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帳冊影本及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㈧提出111年2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聲請人是否 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 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 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 ,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 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 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 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 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7985-JC、MSF-5238號 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門牌號碼北港鎮中山南號28號房屋之建 物登記謄本(如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及陳報上開車輛之現值(以相同車款、出廠年份之網路中古車 車價查詢資料為佐)、房屋現值(以相鄰地區、相同屋齡、屋 型之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為佐)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有,應併陳報權利行使後 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額。 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於前置調解中,雖以聲請人係以俊成水 電行名義向該行申貸為擔保借款為由,不參與前置調解。然俊 成水電行組織類型為獨資,與負責人即聲請人屬同一人格,是 聲請人仍應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債權人清冊,併 陳報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如本件聲請狀所附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且已毀諾,何以代理人於聲請狀內全然未提及?並應說 明系爭協商方案為何(期數、利率、每期還款金額)、最大債 權人為何人、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協商成立及毀諾時聲請 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㈨項之補助)、毀諾之具 體原因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擔保 不再毀諾。 陳報代理人本件有無特別代理權。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