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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消債更字第65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陳秋如

務 人 劉俊成

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㈠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提如附表第㈡至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㈠繳納聲請更生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
  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
  時退還)。
㈡應詳細閱讀下列說明、補正事項,並以條列方式,逐項照實記
  載補正,所提資料未註明提出影本者,應提出正本,並應依序
  以標籤紙標示編號提出,切勿缺漏、迴避,否則難認聲請人已
  盡協力義務,有清理債務之真意與誠意。 
㈢提出新申請(指本裁定送達日後,下同)之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
  人投保資料表(明細)、111年度及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
  商專用債權人清冊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下稱聯徵中心信用
  報告)。
㈣說明聲請人目前任職何處、職稱及工作內容?如受僱他人,每
  月薪資所得結構及數額(向雇主預先借支之扣款、遭強制執行
  之扣款仍應計入)為何?是否領有年終及三節獎金等?並提出
  現在職證明(除無固定雇主者外,應由雇主出具,勿以聲請人
  切結書代替)、更生聲請前二年(即111年2月1日起,下同)
  內每月收入所得之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單、薪資明細表、薪
  資袋、薪資匯款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併陳報有無從事其他
  兼職工作,如有,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平均每月收入為何。
㈤說明本件聲請時陳報每月薪資所得3萬元,何以勞保投保薪資
  為43,900元,何者陳報為不實(依113年4月8日前置調解之筆
  錄註記所載:聲請人願月付2萬元攤還債務,以此計算聲請人
  每月薪資所得應至少有37,076元以上(計算式:2萬元+17,076
  元=37,076元))。
㈥113年2月聲請前置調解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列聲請
  前兩年內必要支出,除最低生活費17,076元外,尚有中租車貸
  12,735元、裕融車貸8,490元,薪資所得則列4萬元;同年4月
  為本件聲請時,必要支出已剔除中租車貸、裕融車貸,惟薪資
  所得亦「下調」為3萬元,因此應詳予說明更生聲請前二年內
  ,平均每月薪資金額究為何,及何以短短2月內,即有巨大之
  落差(計算式:4萬元×24月=96萬元;3萬元×24月=72萬元,相
  差24萬元)。
㈦提出俊成水電行相關登記證明文件、營業處所外觀照片,及聲
  請更生日回溯5年間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營業人營業稅
  額申報書、帳冊影本及營業活動平均每月營業額之證明文件。
  如無證明文件,仍應說明營業及收入情形。
㈧提出111年2月1日起迄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包
  括證券戶)完整影本(應含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並補登存摺
  至本裁定送達日後,如無法補登,亦應說明理由並提供存摺封
  面及餘額內頁影本)。
㈨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保險金或社會補助金(如身障補助、低
  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兒少補助等)、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
  或其他社會福利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
  附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請註記款項名稱,並
  為清楚之標記)、補助款申請書函等;如未領取補助款亦請分
  別註明之。
㈩提出新申請之聲請人名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
  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並陳報聲請人是否
  有以要保人身分為自己或他人投保之保險?若有,其名稱、種
  類為何?平均每月繳納保險費數額為何?又該現存保險單是否
  辦理保單質借?現存之保單價值準備金及解約金為何?有無於
  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變更保險單之要保人(原為聲請人)為他人
  ,如有,請逕向保險公司查詢變更當時之保單價值準金為何?
  並提出相關資料。
說明聲請人是否有為外匯、期貨、基金、股票、債券、ETF、其
  他洐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投資之金額為何?如有,應說明目
  前持有之種類、數量及其現值、淨值為何,並提出相關投資證
  明文件及提出聲請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
  劃撥帳戶往來證券商、股票餘額、異動表等相關資料(請逕向
  該公司申請,相關申請方式請參閱該公司官方網站),暨自更
  生聲請前二年內所有證券戶存摺、證券交割款匯入匯出之帳戶
  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應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上
  開證券戶所屬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聲請人,如有上開以外之其他財產(如未辦理保存登記之建物
  、現金、汽機車、珠寶金飾、古董、藝術品、著作權、專利權
  、商標權、虛擬貨幣等),應陳報財產清單並提出財產證明(
  如汽機車行照本)、照片、價值證明等,如無其他財產亦請註
  明。
說明聲請人有無其他事業投資,如有,該事業之營業項目、組
  織型態,投資金額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分得利潤為何。
說明聲請人有無借名登記於他人名下之財產,如有,併陳報財
  產種類(如為不動產應陳報地號、建號、持分,如為車輛併陳
  報車牌號碼、廠牌、車型、出廠年份)、數量、及該他人姓名
說明聲請人於更生聲請前二年內之財產變動狀況(含有償、無
  償行為之變動:處分不動產、動產、償還債務、變更保險要保
  人、解約保單、繼承、拋棄繼承、免除他人債務、為他人提供
  擔保等,如標的係不動產,應載明地號或建號),如係因償還
  債務而變動者,並提出負債證明文件。
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7985-JC、MSF-5238號
  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門牌號碼北港鎮中山南號28號房屋之建
  物登記謄本(如為未保存登記建物,應提出房屋稅籍資料),
  及陳報上開車輛之現值(以相同車款、出廠年份之網路中古車
  車價查詢資料為佐)、房屋現值(以相鄰地區、相同屋齡、屋
  型之內政部實價登錄資料為佐)
陳報債權人清冊所載合迪股份有限公司、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
  司之債權,是否有擔保或優先權,如有,應併陳報權利行使後
  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額。 
第一商業銀行北港分行於前置調解中,雖以聲請人係以俊成水
  電行名義向該行申貸為擔保借款為由,不參與前置調解。然俊
  成水電行組織類型為獨資,與負責人即聲請人屬同一人格,是
  聲請人仍應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列入債權人清冊,併
  陳報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額。
聲請人若有其他銀行債權人、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債權
  人尚未列入債權人清冊,應重新提出全體債權人清冊(即含已
  列入及尚未列入之債權人)及與民間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債
  權人間借貸關係證明文件、相關還款證明。
如本件聲請狀所附聯徵中心信用報告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
  協商,且已毀諾,何以代理人於聲請狀內全然未提及?並應說
  明系爭協商方案為何(期數、利率、每期還款金額)、最大債
  權人為何人、自何時履行至何時毀諾、協商成立及毀諾時聲請
  人從事何工作及平均每月收入(含第㈨項之補助)、毀諾之具
  體原因及有何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影本。 
說明如准本件更生聲請,聲請人之更生方案為何,及如何擔保
  不再毀諾。 
陳報代理人本件有無特別代理權。  
本件聲請狀及附件如有更正,請按債權人人數提出更正後之繕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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