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字第65號
- 原告
- 建安土木包工業
- 法定代理人
- 黃秀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品嵐間,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1,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簡字第65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品嵐間,因本院113年度簡字第6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71,7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1,0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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