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陳秋如、李承桓、黃偉銘
- 當事人陳玟潔、黃郁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參 加 人 陳玟潔 黃郁惠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富百企業行與被上訴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參加訴訟或駁回參加,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聲請就上訴人富百企業行與被上訴人聖達實業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參加訴訟 ,惟未繳納裁判費1,000元。爰依前揭法律規定,命參加人 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各自補繳1,00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訟參加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書記官 曾百慶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簡上…」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