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 抗告人
- 陳玟潔
- 抗告人
- 黃郁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崇善律師
- 相對人
- 聖達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滕道元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則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二審裁定,自屬不得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