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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19 日

法官陳秋如李承桓黃偉銘

抗告人
陳玟潔
抗告人
黃郁惠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崇善律師
相對人
聖達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滕道元
訴訟代理人
陳永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113年度簡上字第26號所為駁回上訴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4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次按對不得抗告之裁定而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1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500,000元,係屬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事件,則本院於113年10月18日所為第二審裁定,自屬不得抗告,揆諸首揭說明,抗告人就不得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黃偉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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