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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繼字第3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選任遺產管理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
    楊皓潔

  • 原告
    曾勝君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繼字第35號 聲 請 人 曾勝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被繼承人彭錦藏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彭錦藏同為坐落新竹縣○○ 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該土地目前由臺灣新竹地方 法院以110年度竹調字第33號受理分割共有物訴訟在案,惟 被繼承人彭錦藏之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爰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彭錦藏之遺產管理人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雖據聲請人提出新竹縣○○市○○段00 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國113年1月22日新院玉民治110竹調33字第2806號函、被繼承人彭錦藏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本院111年1月21日雲院宜家祥111年度司繼字第37號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公告等件 為證,惟查新竹縣○○市○○段000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東華龍股 份有限公司前業向本院聲請選任被繼承人彭錦藏之遺產管理人,並經本院於113年4月19日,以113年度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選任陳建宏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彭錦藏之遺產管理人,有本院113年度繼字第8號民事裁定附卷可稽,是本院既已選任陳建宏地政士為被繼承人彭錦藏之遺產管理人,本件即無重覆再選任被繼承人彭錦藏遺產管理人之必要,故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家事法庭 法 官 楊皓潔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   日書記官 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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