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9 月 13 日
- 法官陳秋如、冷明珍、吳福森
- 當事人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迴避,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項第1款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五百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聲請人就本院113年度簡上字第70號給付票款事件聲 請法官迴避,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秋如 法 官 冷明珍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3 日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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