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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法官迴避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吳福森

  • 當事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就其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4號 抗 告 人 圓直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世 抗告人就其與相對人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13 年10月11日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000 元,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之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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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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