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0 日
- 當事人謝菊妹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85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謝菊妹 訴訟代理人 林清慧 上列原告與被告富群工程行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仟零肆拾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於法自有未合。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7,8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8,0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進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0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