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買賣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2 月 29 日
- 當事人百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李淑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72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百柱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芬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靜盈間請求解除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壹仟伍佰捌拾參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另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 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要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170,000元,應向原告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12,583元,然原告僅繳納1,000元,尚不足11,58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書記官 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