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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蔣得忠

上訴人
即原告
麒陞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宇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孫晧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59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18,08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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