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2號
- 原告
- 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麗霞
- 訴訟代理人
- 廖庭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宏仁律師
- 被告
-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天主教福安醫
- 被告
- 院
- 法定代理人
- 鄢若愚
- 訴訟代理人
- 李文潔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怡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115年1月30日下午5時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定於民國115年1月16日宣判,惟因本件訴訟資料龐雜,須予核對,且為免再開辯論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及訴訟經濟之考量,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延展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59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