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04 日
- 當事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利明献、媳婦兒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媳婦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5,780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