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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吳福森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告
媳婦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5,780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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