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4 日
  • 法官
    吳福森
  •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媳婦兒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意惠 被 告 媳婦兒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吳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4月19日通知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新台幣5,780元。該項通知已於同年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4   日書記官 沈菀玲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