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0號
- 上訴人
- 帝崗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雅琪
- 訴訟代理人
- 林再輝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淯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700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