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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洪儀芳

上訴人
振瑋營造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林東良
上訴人
黃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2,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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