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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蔡碧蓉蔣得忠林珈文

上訴人
即原告
林尚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7,515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113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應改判賠償新臺幣(下同)367,442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7,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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