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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0 日

法官洪儀芳

反訴原告
劉星暉
反訴原告
反訴原告
劉淑惠
反訴原告
劉美恂
反訴原告
劉邦裕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劉美嬌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原告林清城、林清龍所提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0,544元,依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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