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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2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27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鎮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顏伶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50元,應繳裁判費5,5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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