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2號
- 原告
- 鎮楹企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顏伶如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50元,應繳裁判費5,5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
行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陳秋春即裕益工程行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9,950元,應繳裁判費5,5
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茲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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