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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黃偉銘

原告
佳正鋼鐵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易璋

上列原告與被告福成隆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9,850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77條之2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支付命令經提出異議者視為起訴,自仍應補繳全額之裁判費。而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6491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45,46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規定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45,4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350元,原告已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尚餘9,850元應補繳。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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