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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9 日
  • 法官
    黃偉銘
  •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 原告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人劉騰聰
  • 被告
    劉明志沈躍紘劉銘堂劉益謙劉憲洲吳秀如劉賢德劉騰吉劉育盛劉義峰劉昆豐劉昆宏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華幸國 原 告 劉騰聰 被 告 劉明志 沈躍紘 劉銘堂 劉益謙 劉憲洲 吳秀如 劉賢德 劉騰吉 劉育盛 劉義峰 劉昆豐 劉昆宏 劉歐歛(即劉棟梁之承受訴訟人) 劉保興(即劉棟梁之承受訴訟人) 劉富美(即劉棟梁之承受訴訟人) 劉瓊霜(即劉棟梁之承受訴訟人) 劉于惠(即劉棟梁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准由聲請人保力興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代原告劉騰聰、被告劉騰吉承當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前項情形,第三人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移轉之當事人承當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兩造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及被告劉騰吉就其所有雲林縣○○市○○○段○里○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400分 之405,於110年4月9日之訴訟繫屬中移轉登記予聲請人,有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卷二第21 至23頁)。聲請人於111年6月15日具狀聲請承當訴訟(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卷二第71至73頁),原告及被告劉育盛、 劉義峰、劉昆豐、劉昆宏表示同意(本院110年度訴字第396號卷二第31至33頁、第191頁),惟被告劉明志、沈躍紘、 劉銘堂、劉益謙、劉憲洲、吳秀如、劉賢德、劉騰吉、劉歐歛、劉保興、劉富美、劉瓊霜、劉于惠未表示意見,但本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既已於訴訟繫屬中移轉予聲請人,本院即應准由聲請人承當本件訴訟,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聲請人既經准許承當訴訟,原告及被告劉騰吉即脫離訴訟繫屬,附此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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