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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14 日

法官林珈文

原告
菲尼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bert Kempin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連星堯律師
被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豔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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