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14 日
- 法官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阮嬌豔
- 原告菲尼克斯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3號 原 告 菲尼克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bert Kempin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連星堯律師 被 告 艾亞斯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嬌豔 訴訟代理人 李郁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3年7月8日上午9時,在本院民事庭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理 由 一、按準備程序至終結時,應告知當事人,並記載於筆錄。受命法官或法院得命再開已終結之準備程序,民事訴訟法第274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準備程序終結,惟尚有事實待釐清,故有再開準備程序之必要,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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