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 原告
-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遠
- 訴訟代理人
- 蕭富庭律師
- 被告
- 庠安企業有限公司
- 被告
-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林莉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湯建軒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翼升律師
- 複代理人
-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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