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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2 日

法官冷明珍

原告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志遠
訴訟代理人
蕭富庭律師
被告
庠安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庠宏企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林莉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建軒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翼升律師
複代理人
廖泉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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