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丸芋堂國際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志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莉婷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莉婷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號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500,35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8,9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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