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19 日
- 當事人陳浩正、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顏秀香、顏德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22號 原 告 陳浩正 被 告 海德魯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秀香 被 告 顏德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3月27日送 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9 日書記官 黃巧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