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23 日
- 法官冷明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天主教中華道明修女會醫療財團法人 法定代理人 徐嘉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安聯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楊睿淵即楊茂庭間因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7號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經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7,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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