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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林珈文
  • 法定代理人
    黃乃徽

  • 原告
    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受 裁定人 即 原 告 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徽 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1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 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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