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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林珈文

受 裁定人

即原告
滿固農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乃徽
訴訟代理人
王寶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92,000元,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億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億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9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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