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7 日
- 當事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吳明敏、久詳食品有限公司、陳銘禧、簡金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原 告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敏 訴訟代理人 莊朝全 被 告 久詳食品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銘禧 被 告 簡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