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7號
- 原告
-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敏
- 訴訟代理人
- 莊朝全
- 被告
- 久詳食品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銘禧
- 被告
- 簡金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年○○月○○日下午四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