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8 日
- 法官蔣得忠
- 原告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BL000-H113003、乙○○、王道 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7 月3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之上訴狀,並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第119 條第1 項): ㈠對造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 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 ㈢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上訴理由。 二、查報本件第2 審上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同法第442 條第2 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除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個人資料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不予揭露外其餘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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