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蔣得忠
- 原告吳祥斌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祥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BL000-H113003、陳柔瑜、王 道旺台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7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 年8 月28日裁定,限令其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9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1 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除被上訴人(即被告)之個人資料依性騷擾防治法第10條第6項規定不予揭露外其餘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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