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冷明珍
- 法定代理人林衍茂
-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林新高 廖浩廷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景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11,89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原告請求之本金及計算至本件訴訟繫屬前一日(即民國113年7月1日 )之孳息、違約金計算,合計為14,511,891元(計算式:14,407,670元+94,746元+9,475元=14,511,89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139,776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39,27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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