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79號
- 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衍茂
- 訴訟代理人
- 林新高
- 訴訟代理人
- 廖浩廷
- 被告
- 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蕭景文
- 被告
- 尚承開發營造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史竣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又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等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王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蕭景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11,891元,應繳裁判費139,776元,原告僅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4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139,276元,該裁定已於113年10月8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裁判費,有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等在卷可佐,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