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李淑寬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3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