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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
    蔡碧蓉
  • 法定代理人
    李淑寬

  • 被告
    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寬庭開發建築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寬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淑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828,322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58,37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碧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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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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