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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3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冷明珍

聲請人
久木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雪燕
代理人
徐芷芸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9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13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到期日 金額(新台幣) 本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久木營造有限公司 賴雪燕 台中銀行斗南分行 111年6月7日 112年6月6日 130,753元 TNSB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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