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4 月 22 日
- 當事人賴筆惠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0號 聲 請 人 賴筆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2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2 日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宇進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德賢 合作金庫銀行斗六分行 112年11月26日 50,422元 CW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