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01 日
- 法官蔣得忠
- 原告侯陳佩明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除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侯陳佩明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持有如附表所示股票18紙(下稱系爭股票),因不慎遺失,前向鈞院聲請公示催告,經鈞院以112 年度司催字第128 號裁定准許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系爭股票無效云云。 二、按無記名證券或空白背書之指示證券,得由最後之持有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前項以外之證券,得由能據證券主張權利之人為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58 條)。其次,聲請人應提出證券繕本、影本,或開示證券要旨及足以辨認證券之事項,並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同法第559 條)。經查,系爭股票於民國111 年間已由實體全面換發成為無實體乙節,此有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於113 年6 月5 日回覆本院之元證字第1130006179號函文在卷可稽。詎聲請人向本院提出本件公示催告聲請時,竟陳明其於112 年11月27日遺失被竊系爭股票云云。惟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發行無實體發行股票,得免印製股票,但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因此無實體股票須符合「公開發行」、「所發行之股份應洽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機構登錄」兩項要件。承上,聲請人之系爭股票既屬無實體,則其所有之系爭股票如何遺失或被竊,聲請人迄未依同法第284 條規定,對該事由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職是,聲請人為本件除權判決之聲請,依首揭規定,自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7 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 日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股票 113 年度除字第31號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善德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2-ND-00000000-0 1 1,000 2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3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4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5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6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7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8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9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仝上 仝 上 92-ND-00000000-0 1 857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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