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 聲請人
- 晟桂草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采蓁
- 代理人
- 洪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徐好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13年1月31日 63,0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