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6 月 27 日
- 當事人晟桂草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林采蓁、洪彩玲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6號 聲 請 人 晟桂草本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采蓁 代 理 人 洪彩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7 日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36號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政德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徐好 彰化銀行斗南分行 113年1月31日 63,000元 QN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