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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林珈文

聲請人
昇憶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3年5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
    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附表:        編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號       001 立宸開發有限公司 蘇志賢 臺灣銀行虎尾分行 112年1月10日 319,642元 A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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