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14 日
- 當事人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進財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六星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進財 訴訟代理人 林桂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3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民事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4 日書記官 王姵珺 附表: 編 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或到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永鉅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陳福栓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斗六分行 113年4月20日 128,195元 CC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