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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蔣得忠

聲請人
盛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
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
4 月2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支票                                      113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虎尾分公司  許玉芳 臺灣銀行 虎尾分行 113年2月15日 530,000元 0000000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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