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30 日
- 當事人盛琳營造有限公司、陳柏翰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聲 請 人 盛琳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其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證券1 張,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 年4 月29日公告在鈞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3 年度司催字第2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 年7 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 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陳映佐 附表:支票 113年度除更一字第1號 發 票 人 付款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虎尾分公司 許玉芳 臺灣銀行 虎尾分行 113年2月15日 530,000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