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黃玥婷
- 當事人李冠瑢、禾悅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冠瑢 相 對 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2行「相對人 張家榮 住彰化縣○ ○市○○里○○街000號」之記載,更正為「相對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 司」,並增列第3行「設彰化縣○○市○○里○○街000號」、第4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住同上」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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