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9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黃玥婷

聲請人
李冠瑢
相對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2行「相對人 張家榮 住彰化縣○○市○○里○○街000號」之記載,更正為「相對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並增列第3行「設彰化縣○○市○○里○○街000號」、第4行「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住同上」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