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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爭議調解執行裁定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黃玥婷

  • 當事人
    李冠瑢禾悅食品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執字第5號 聲 請 人 李冠瑢 相 對 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爭議調解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0 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當事人欄第2行「相對人 張家榮 住彰化縣○ ○市○○里○○街000號」之記載,更正為「相對人 禾悅食品有限公 司」,並增列第3行「設彰化縣○○市○○里○○街000號」、第4行「 法定代理人 張家榮 住同上」之記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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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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