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耀鵬、吳宗林
- 原告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西遊食品有限公司法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9,281元,及自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76號 債 權 人 華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耀鵬 債 務 人 西遊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宗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2,409,281元,及自 附表所示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01076號 編 發票日 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利息起算日 號 001 113年7月31日 1,200,000元 TD0000000 114年2月15日 002 113年8月31日 1,209,281元 TD0000000 114年2月15日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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