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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99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02 日

聲請人
王琇珍即群益食品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未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款、第513條第1項前段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曾意雯即金塊土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聲請人聲請狀內未載明該商號負責人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及年籍資料,本院尚無從特定相對人為何人,經於民國114年6月2日發函通知聲請人於5日內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商業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嗣聲請人陳報相對人所經營之金塊土司為私設行號,故無商業登記資料可供陳報。經查,並無設戶籍在雲林縣○○鎮○○路○段000○0號之曾意雯,而金塊土司又無商業登記,則「曾意雯」為何人無從特定,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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