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269號
- 債權人
-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嚴陳莉蓮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何福財即欣揚企業社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嘉義縣○○鄉○○○○號以出資個人之住所認定支付命令之專屬管轄),非本院轄區,本院對其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