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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43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4 日

異議人
即債務人
旭成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麗芳

上列異議人即債務人因債權人柯耀哲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對於本院所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債務人於支付命令送達後,逾20日之不變期間始提出異議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如該支付命令係由司法事務官所核發者,該異議亦應由司法事務官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8條、第240條之4第1項但書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就上開事件所發之支付命令,據卷內送達證書所載,係於114年3月19日送達正本於異議人,而本件異議之提出,則為114年6月4日,顯逾法定期間,聲明異議自不合法,依前開說明,其異議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附註: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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