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09 日
- 當事人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王冠仁、林沛涵即高子瑋之繼承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702號 債 權 人 聯誠國際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俊怡 代 理 人 王冠仁 債 務 人 林沛涵即高子瑋之繼承人 高銘駿即高子瑋之繼承人 高琬婷即高子瑋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子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 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高子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