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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165號
債 權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俞宇琦
代 理 人 洪繪茹
債 務 人
陳品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1,203,644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息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1 1,203,644元 自11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 5.99% 114年9月3日起至114年10月2日止 以本金13,707元按年息0.599%計算。     114年10月3日起至114年11月2日止 以本金27,482元按年息0.599%計算。     114年11月3日起至114年12月2日止 以本金41,326元按年息0.599%計算。     114年12月3日起至115年3月2日止 以本金1,203,644元按年息0.599%計算。     115年3月3日起至115年6月2日止 以本金1,203,644元按年息1.198%計算。     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每月為一期)  
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聲
    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
    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
    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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