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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聲請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12 日

  • 當事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 聲 請 人 陳冠碩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11月27日止完結 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13年度司司字第27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至民 國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出售公司之機器設備一事,原有意願購買之買方,至目前仍未回覆購買時間,為使公司儘快完成清算作業,擬先由股東先行購買設備後再轉售,因距清算完結日不足月,尚無法於114年5月27日向國稅局完成清算申報作業,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0年度司司字 第30號聲報公司清算人暨清算人前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等卷宗審查無訛,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5月28日起展期至114年11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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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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