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展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01 日
- 當事人鍾博文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司字第25號 聲 請 人 鍾博文即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因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延展清算完結,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114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5年5月27日止完結 清算。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又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87條第3項、第33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裕勝紡織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新任清算人,前經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10號民事裁定准予延展 至民國114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惟因聲請人新任清算人,為使充裕時間處理清算事務,擬申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之主張,經本院調閱本院114年度司司字 第10號前任清算人陳冠碩向本院聲請清算展期等卷宗審查無訛,復依本院114年度司司字第24聲請公司清算人事件,即 新任清算人鍾博文向本院陳報,依上開規定,准許本件清算事件自114年11月28日起展期至115年5月27日止完結清算。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 日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吳鴻銘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司…」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